校园机动车门禁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2023-11-27 保卫处 点击:16]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校园机动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及秩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园机动车门禁系统,是指安装在我校进出机动车校门的ETC不停车机动车门禁系统。

第三条  由保卫处负责运行管理校园机动车门禁系统,并负责校内机动车辆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工作。

第四条 采集机动车信息包括车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等相关信息,为机动车门禁系统提供识别管理的信息依据。

第五条  机动车辆分类。

一、A类车辆:学校公用机动车辆(含租赁通勤客车);

二、B类车辆:本校在岗教职工的机动车辆(含在校退休人员)。

三、C类车辆:校内经营单位(公司、商户、个人)的机动车辆、本校在校学生的机动车辆、在校内居住的本校教职工家属的机动车辆、校内各单位自聘人员的机动车辆、校企合作单位车辆、校内租住人员的机动车辆,与学校有长期工作往来单位的机动车辆;

四、D类车辆:临时来校办理公务及其他车辆;

五、E类车辆:进入校园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抢险车、邮政等特种车辆。

第六条  各类机动车辆的信息采集、审核及录入。

由保卫处提供机动车信息录入表格的电子文档,机动车辆所有人须真实登记机动车信息,并由所在部门(单位)初步审核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后送保卫处,保卫处做好机动车辆信息复审并录入校园机动车门禁系统。

一、A类车辆:学校公务用车由车队负责填写《机动车辆信息录入登记表》,校办核准。

二、B类车辆:

机动车所有人为本校在岗教职工(含兼职教师)的,由本人填写《机动车辆信息录入登记表》,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兼职教师每学期统计一次)最后送人力资源部核准。

三、C类车辆:

校内经营单位(公司、商户、个人)、校内租住人员的机动车辆,由驾驶员本人填写“机动车辆信息录入登记表”,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到后勤管理中心审核签字后送保卫处办公室办理机动车辆信息录入手续。

与学校有长期工作往来单位的机动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填写“机动车辆信息录入登记表”,提供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由工作往来校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到保卫处办公室办理机动车辆信息录入手续。机动车所有人为本校在校学生的,由本人填写“机动车辆信息录入登记表”,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学生证复印件,由学工处审核签字后到保卫处办公室办理机动车辆信息录入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为本校教职工直系亲属的,由在校职工填写“教职工机动车辆信息录入登记表”,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教工的教师证或户口本或其他可证明为其直系亲属的有效证件复印件,由工会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四、D类机动车辆实施门禁管理。

五、E类机动车辆全天候通行。

第七条 对进出校园各类机动车辆的收费

对进出校园的社会机动车辆按照《武汉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收取停车费。

一、对在校在职教职工、在校退休职工车辆免费,不得弄虚作假,若行驶证与机动车驾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一经发现有作假行为,取消其免费停车资格,并处以1000元罚款(财务扣除)

二、对长期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的收费

(一)对长期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此类机动车辆可办理停车费年票。(已办理年票的机动车辆,校园机动车门禁系统将自动识别机动车辆放行。未办理停车费年票的,按次计时收取停车费)

(二)A类机动车辆免费。

(三)B类机动车辆每位教职工免费一辆车;若B类车辆为居住在学校的在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办理第二辆机动车年票,每年交纳年票费360元/辆。

(四)C类机动车辆中的小型车辆(含七座)办理机动车年票每年交纳年票费1800元/辆,C类车中的大客车和货车原则上不办理年票,确需长期进出校园的,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每车每年交纳年票费2800元/辆。校企合作车辆可以适当优惠。

三、对临时进出校园机动车辆的收费

本管理办法中,D类机动车辆为临时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按进出校园时间计时收费。标准如下:

(一)外来车辆进校停车实行计时收费。30分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中、小型车辆每小时收费3元, 大型车辆每小时收费5元;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中小型最高收费不超过20元,大型车辆最高不超过40元。

(三)进入校园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军车、警车、工程抢险车、邮政等特种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四)对于临时来校办理公务的外单位机动车辆,由各部门使用电子接待券,原纸质接待券暂停使用。

(五)对E类机动车辆不收停车费。

第八条  机动车辆停车权限的续办

机动车辆停车期限在使用期到期前一个月内,持续费凭证到保卫处办公室办理停车期限。

第九条 收取的停车费全部进学校财务系统,学校(资产处)负责校园机动车门禁系统的运行维护、升级改造,以及完善校内其它交通配套设施、劳务等专项费用的保障。

第十条  《机动车门禁系统管理办法(暂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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